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进行修正,共8章129条。
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实施区域限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3、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电子邮箱等;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清洁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AG平台真人 真人AG 平台官网AG平台真人 真人AG 平台官网AG平台真人 真人AG 平台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