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治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打算书》,要求2023
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到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缘由,制定限期治理达标打算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3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托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展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23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展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2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惩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惩罚打算书》,打算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惩罚打算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惩罚打算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解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不合法的主见于法无据,其亦未供给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臭气监测采样点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至于采样频次问题,该监测站两次臭气监测均承受了4次*3点的监测频次并取其中最大测定值,但频次间隔缺乏2小时,存在确定瑕疵。但该瑕疵缺乏以推翻监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臭气排放浓度仍未到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经区环运局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方法》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惩罚打算,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知讼恳求。原告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峻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惩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推断和专家证据,也要从证据审查角度赐予充分敬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治理机关严格惩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支持。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23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状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勘查〕和采样检测,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到达58.9dB(A);55.4dB(A);
52.9dB(A);56.9dB(A);均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23)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于2023年12月22日制作
了检测报告,认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58.9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其次款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2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打算书:责令其马上停顿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限于2023年2月
28日前,实行隔音降噪措施进展整改,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状况书面报告。动感酒吧于202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同年4月17日,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打算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打算书。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二个不同的标准,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消遣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治理、评价与把握的排放标准,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治理的环境质量标准,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打算书。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其次款“经营中的文化消遣场所,其经营治理者必需实行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常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赐予支持。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
过监视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赐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视订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义还表达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2023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展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前一项为哪一项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依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
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商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长一公里海面赐予乙方作为该工程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疆进展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23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局部形成。2023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觉察该公司未取得海疆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疆使用治理法》〔以下简称《海疆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23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托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疆使用填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指出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堤坝〕,面积为0.1228公顷。
2023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作出《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海丽公司拟对其作出的惩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号行政惩罚打算:认定海丽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状况下,自2023
年3月中旬进展涉案弧形护堤工程建设,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进展填海活动,至2023年11月17日技术单位测量之日,填成弧形护堤面积为0.1228公顷。据此,依据《海疆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疆使用金征收治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疆,恢复海疆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疆期间内该海疆面积应缴纳的海疆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海洋局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打算认为:第12号惩罚打算关于海丽公司自2023年3月中旬进展涉案弧形护
堤建设的认定与海监部门航空照片显示涉案弧形护堤2023年已存在的状况不一
致,系认定事实不清,打算撤销第12号惩罚打算。其后,国家海洋局经履行听证告知、进展听证会等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海监七惩罚〔2023〕003号行政惩罚打算书,指出证据显示2023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已局部形成,
至2023年11月17日海监机构托付技术单位进呈现场测量之日,该弧形护堤非法占用海疆的面积为0.1228公顷;惩罚依据与具体内容与上述12号惩罚打算一样。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撤销海监七惩罚〔2023〕003号行政惩罚打算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海疆使用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海疆使用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填海等占用海疆的行为均必需依法取得海疆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疆使用权证书是当事人合法使用海疆的凭证。本案中,海丽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疆使用权,填海建设弧形护堤的行为,属于《海疆法》第四十二条所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疆进展填海活动的情形,被诉惩罚打算中的该局部认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海丽公司关于涉案弧形护堤并非建设于海疆范围,故国家海洋局无管辖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海丰县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可以作为其取得海疆使用权证明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恳求。海丽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视治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等实行限制性措施。海疆属于国家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海疆使用权证书的状况下,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疆,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本案中,虽然海丰县政府与海丽公司签订了合同,允许其使用涉案海疆,但依照海疆法等有关规定,该公司仍需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据《广东省海疆使用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由批准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海疆使用证。本案的处理对于厘清地方政府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有着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城司,原审第三人〕因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工程建设需要,托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争论院〔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工程进展环境影响评价。在涉案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司分别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对案涉工程的根本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展了两次公示。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展了公众调查。2023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效劳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工程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23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工程根本状况;涉案工程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
见的方式是和信件。2023年5月29日,区环保局与城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23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工程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
〔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向杭州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萧山区进展和改革局供给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该204人认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
〔以下简称《方法》〕其次十二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工程,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区环保局称其2023年4
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审批申请,而第三人托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环评报告书〔〕形成于202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23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见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23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方法》其次十二条关于环评审批行
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展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峻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根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值程序,是否充分敬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假设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清静。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见的受理城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
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展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峻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展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以下简称君宁机械厂〕于2023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展润滑和降温,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展简洁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
活。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争论等程序于2023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惩罚打算书以及限期补办打算书,责令君宁机械厂停顿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打算维持上述两个打算。该厂仍不服,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打算。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君宁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确定影响,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但原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状况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和限期补办打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知讼恳求。
君宁机械厂上诉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君宁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机械加工”。国家环境保护部2023年公布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治理名目》,明确将机械加工类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治理范围内。因此上诉人在投产前,理应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区环保局基于举报在立案查处上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觉察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打算,并无不妥。上诉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AG真人 AG平台确定影响,故被上诉人依照《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顿生产并处以罚款五万元,于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机关针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企业作出的合法处理打算,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状况下,擅拘束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确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展行政惩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值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
2023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在涉案土地上经养分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3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撤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惩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赐予限期撤除的惩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
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担当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四周
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展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治理方法》和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养分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患病损失的苏耀华依法赐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公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明显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惩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认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留意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治理活动中的信任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表达的信任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患病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赐予补偿。在环境行政治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留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无视合法经营者的信任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躲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AG真人 AG平台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恳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
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
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觉察泉州弘盛石业〔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在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惩罚打算,责令该公司停顿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弘盛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向其核发过《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明确其建设工程的污水排放已到达零排放标准,符合工程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同验收合格,遂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后,打算维持上述行政惩罚打算。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撤销该行政惩罚打算。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弘盛公司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定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需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阅历收合格才能投产。被告市环保局对其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准许其临时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的义务。原告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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